東河國小學校場所開放管理要點
台東縣東河鄉東河國民小學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要點
97.04.29初訂
97.12.09修訂
107.08.30修訂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府行法字第○九六三○一四五六九號函「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訂定辦理。
第二條 本校為因應週休二日休閒趨勢、鼓勵民眾親近自然、善用學校設施、推廣全民運動、達成資源共享暨融合社區文化特色等目的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原則如下:
- 教學優先原則---不影響學校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。
- 安寧第一原則---不造成師生安全及社區寧靜之困擾。
- 整潔至上原則---不破壞環境原貌並維護校園整潔。
第四條 開放場所如下:
- 視聽教室。
- 圖書室。
- 電腦教室。
- 操場。
- 籃球場。
- 一般教室、專科教室及會議室。
七、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。
第五條 開放時間:
一、國定假日或例假日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、下午一時至五時、夜間六時至十時。
二、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:晚間六時至十時。
如經本校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;其已核准者,應立即停止使用,已
繳交之場所使用費不予退還:
一、違背政府法令、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。
二、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。
三、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四、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。
五、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。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:
一、酗酒、煙毒或精神異常。
二、流動攤販。
三、聚眾鬥毆或吵鬧。
四、破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。
五、攜帶易燃物、爆裂物、危險物或違禁品。
六、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。
七、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。
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,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,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
證件並繳納場所使用費後,始得使用。
每場次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者,以四小時計算。
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或全部:
一、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各校者,得退還場所使用費
二分之一。
二、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致無法如期使用時,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。
三、各校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,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;無法改期者,
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第十條 收費標準如附表一。
註:如本校學區內之社區因辦理活動需要借用本校場地,不受上列收費標準限制,但應先行辦理借用手續,待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打掃完畢恢復原狀後即可。
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:
一、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。
二、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。
三、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。
四、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。
五、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。
六、基於國際間條約、協定或互惠原則。
七、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。
八、本社區人士短期休閒活動使用。
九、以本校學生為主之育樂營活動。
第十二條 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,並應接受該校之監督,
倘若未依規定恢復場地,將沒收保管金2000元。
第十三條 使用者用畢後,應即回復原狀,如有損壞或短少,應按市價負責賠償。未即時回復原狀,各校得僱工清潔、修復,所需費用由借用個人或單位全額支付。申請人如須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、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佈置者,應經學校同意,用畢應即回復原狀,違者得由學校逕予回復,所需經費由借用個人或單位全額支付
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場所使用費用,應開立收據予使用人;場所使用費並依規定解繳縣庫。
第十五條 禁止所有車輛進入校園。
第十六條 依據縣府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府教體字第1070184551號文號辦理,提供兒童
免費使用學校室外運動場館,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申請學校場館租用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呈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表一
臺東縣東河國民小學場所開放使用收費表
項目 |
場所使用費(新台幣)/場 |
電腦教室 |
2500元 |
操場 |
2000元 |
風雨球場 |
2000元 |
視廳教室 |
2000元 |
圖書室 |
1000元 |
一般教室/專科教室 |
500元 |
其他室外活動場地 (含草地) |
200元 |
說
明 |
1.所收場所使用費,一律解繳縣庫。 2.使用者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。 3.本收費標準表,以場次為計算標準。
*上午:八時至十二時 *下午:一時至五時 *夜間:六時至十時 (二)非國定例假日:夜間六時至十時 4.本費用係維護場地之用,不負責使用人之安全。 |
附表二:
臺東縣東河鄉東河國民小學校場館租借申請書 編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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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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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 用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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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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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 絡 電 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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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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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 加 對 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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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 加 人 數 |
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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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場地 |
□視聽教室 □風雨球場 □操 場 □籃球場 □其他 備註:因為貴單位是辦理射箭活動,所以有一定危險性,本校僅借用場地, 不負責人員安全,請衣規定辦理活動保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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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借用費 (新台幣) |
元 |
經 收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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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時間 |
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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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設備 |
□電燈照明 □投影機 □音響 □冷氣 □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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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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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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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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