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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河國小學校場所開放管理要點

台東縣東河鄉東河國民小學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要點

97.04.29初訂

97.12.09修訂

107.08.30修訂
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府行法字第○九六三○一四五六九號函「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」訂定辦理。

第二條 本校為因應週休二日休閒趨勢、鼓勵民眾親近自然、善用學校設施、推廣全民運動、達成資源共享暨融合社區文化特色等目的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原則如下:

  • 教學優先原則---不影響學校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。
  • 安寧第一原則---不造成師生安全及社區寧靜之困擾。
  • 整潔至上原則---不破壞環境原貌並維護校園整潔。    

第四條 開放場所如下:

  • 視聽教室。
  • 圖書室。
  • 電腦教室。
  • 操場。
  • 籃球場。
  • 一般教室、專科教室及會議室。

七、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。

第五條 開放時間:

一、國定假日或例假日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、下午一時至五時、夜間六時至十時。

二、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:晚間六時至十時。

如經本校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;其已核准者,應立即停止使用,已

繳交之場所使用費不予退還:

一、違背政府法令、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。

二、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。

三、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
四、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。

五、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。
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:

一、酗酒、煙毒或精神異常。

二、流動攤販。

三、聚眾鬥毆或吵鬧。

四、破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。

五、攜帶易燃物、爆裂物、危險物或違禁品。

六、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。

七、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。

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,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,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

證件並繳納場所使用費後,始得使用。

每場次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者,以四小時計算。

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或全部:

一、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各校者,得退還場所使用費

二分之一。

二、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致無法如期使用時,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。

三、各校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,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;無法改期者,

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
第十條 收費標準如附表一。

註:如本校學區內之社區因辦理活動需要借用本校場地,不受上列收費標準限制,但應先行辦理借用手續,待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打掃完畢恢復原狀後即可。

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:

一、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。

二、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。

三、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。

四、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。

五、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。

六、基於國際間條約、協定或互惠原則。

七、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。

八、本社區人士短期休閒活動使用。

九、以本校學生為主之育樂營活動。

第十二條 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,並應接受該校之監督,

          倘若未依規定恢復場地,將沒收保管金2000元。

第十三條 使用者用畢後,應即回復原狀,如有損壞或短少,應按市價負責賠償。未即時回復原狀,各校得僱工清潔、修復,所需費用由借用個人或單位全額支付。申請人如須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、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佈置者,應經學校同意,用畢應即回復原狀,違者得由學校逕予回復,所需經費由借用個人或單位全額支付

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場所使用費用,應開立收據予使用人;場所使用費並依規定解繳縣庫。

第十五條 禁止所有車輛進入校園。

第十六條  依據縣府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府教體字第1070184551號文號辦理,提供兒童

          免費使用學校室外運動場館,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申請學校場館租用。

第十七條 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呈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表一

 

臺東縣東河國民小學場所開放使用收費表

項目

場所使用費(新台幣)/

電腦教室

2500

操場

2000

風雨球場

2000

視廳教室

2000

圖書室

1000

一般教室/專科教室

500

其他室外活動場地

(含草地)

200

 

1.所收場所使用費,一律解繳縣庫。

2.使用者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。

3.本收費標準表,以場次為計算標準。

  • 國定例假日:

*上午:八時至十二時

*下午:一時至五時

*夜間:六時至十時

(二)非國定例假日:夜間六時至十時

4.本費用係維護場地之用,不負責使用人之安全。

 

附表二:

臺東縣東河鄉東河國民小學校場館租借申請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:    

借用單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借 用 人

 

身分證字號

 

 

活動名稱

 

 

            人

借用場地

□視聽教室 □風雨球場 

□操  場   □籃球場     □其他          

備註:因為貴單位是辦理射箭活動,所以有一定危險性,本校僅借用場地,

     不負責人員安全,請衣規定辦理活動保險。

場地借用費

(新台幣)

      

經 收

 

使用時間

年   月   日   時起至   年   月     

使用設備

□電燈照明  □投影機  □音響  □冷氣

□其它              

 

 

承辦人